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,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

日期:2023-04-30 19:50:25 人气:13
就是任期内不能解聘工会干部,延长的劳动合同时间不低于工会任职时间,对工会干部的保护

基层工会任职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有何特别规定?

《工会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基层工会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,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,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;非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,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,劳动合同 基层工会任职人员的期限有何特别规定? 《工会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基层工会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,其自动延长,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;非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,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,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。但是,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年龄的除外。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规定: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,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,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。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“个人严重过失”,是指具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》第二十五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或者第(四)项规定的情形。

劳动者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?

劳动者在担任工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?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,劳动者担任工会主席、副主席和委员的,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,但专职和非专职的延长方式有别。假设员工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,工会任期3年,如果是工会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的,则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了3年,一共变为4年,即工会任期届满后继续履行原来的1年合同期限;如果是非专职工会主席、副主席和委员的,则合同期延长到3年,一共变为3年,即工会任期届满后合同也到期(《工会法》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,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,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;非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,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,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。但是,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)。如此规定的理由是,担任专职工会职务的,需要完全脱离原岗位,相当于原岗位的合同被“挂”了起来,“中止”掉了,工会职务卸任后,原岗位的合同恢复履行。担任非专职工会职务的,原合同也只能相应延长才能如期完成工会职务,否则合同到期终止,不再是单位员工了,无法从事单位工会事务。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延长的规定做了一番解释。但一解之下,令人迷惑顿生。以至于如果坚持原来工会法的含义的话就无法理解,大家来看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“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,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、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,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,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”。依该解释的思路,假设员工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,工会任期3年,则3年任期届满后再延长3年,一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总计变成了7年?到底如何理解适用,只能暂且存疑。 可以确定的是,员工担任工会相关职务的,合同到期后不能终止。单位终止的,即为“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”,后果是终止无效或支付赔偿金。 一句话提示 劳动者担任工会主席、副主席和委员期间,其劳动合同到期的,不能终止,合同期限自动延长。 摘录自《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防范》作者:甄灵宇 / 王建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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